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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許可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廢棄物之數量,不得逾投資者年平均每月產出事業廢棄物總和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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