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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至前條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經濟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逕予駁回
  2.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經濟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實質審查後,經經濟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3. 經經濟部通知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其補正及修正總日數逾九十日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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