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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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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至前條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經濟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逕予駁回
  2. 2.經前項書面審查後,經濟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實質審查後,經經濟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3. 3.經經濟部通知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其補正及修正總日數逾九十日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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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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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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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第六條至前條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經濟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