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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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八款之試運轉,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一式十份,送請經濟部核定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 2.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 二、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三、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五、緊急應變措施。 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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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共同處理機構在設置完成後需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並送請經濟部核定後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申請展延。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清運計畫、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採樣、監測及品管計畫、緊急應變措施,以及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範例:根據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A公司在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後,提出了試運轉計畫書,其中清楚列出了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清運計畫,並說明了試運轉的具體方法、程序和步驟,還包括了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以及緊急應變措施等內容。該計畫書經經濟部核定後,A公司進行了試運轉測試,並在三個月內完成了相應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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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