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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八款之試運轉,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一式十份,送請經濟部核定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2. 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 二、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三、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五、緊急應變措施。 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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