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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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共同清除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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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共同清除機構的清運車輛必須在明顯位置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和共同清除許可證字號。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清運車輛受到監管和認可,以便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能夠追蹤和驗證廢棄物的清運情況。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清運車輛符合相關法規,並提供清楚的標示以便與許可證相關聯。这个解释是基于經濟部最新发布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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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