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後,該機構並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
回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後,該機構並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