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業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並繳回許可證;如於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欲復業者,應向經濟部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業。
  2. 2.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部申報並繳回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業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情況,應在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並繳回許可證。如果在繳回許可證後一年內欲復業,則需向經濟部申請發還許可證,才能夠繼續營業。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暫停營業的機構能夠及時報請相關單位,並在符合條件時取回許可證,以便合法地復業。 另外,對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的情況,應在一個月內向經濟部申報並繳回許可證。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主管機關能及時掌握終止營業的情況,並同時收回許可證以保持管理的完整性。 以上解釋是根據內容提及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的相關資訊,並根據該法規的需求,對暫停營業和終止營業的程序進行了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業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並繳回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