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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2.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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