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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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得委託特定機關(構)辦理協助審查、訓練、輔導、評鑑、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與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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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裁判書中所提及的環保署證明函文,為了有效管制事業廢棄物,環境保護署規定了與廢棄物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的程序,以確保事業機構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的進行順利,避免清除機構清除費用包含處理費用而未實際交付處理機構處理的情況。根據法律,環保署有權委託特定機構協助審查、訓練、輔導、評鑑、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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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