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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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經營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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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在經營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除了要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外,還應根據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能執行未經許可或核備的事項。 這是因為根據環保署的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民間機構在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需要依法令取得相關許可文件後,方能經主辦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同意文件。因此,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需要確保其業務符合法規要求,並且取得相應的許可文件,才能進行相關的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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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