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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經營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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