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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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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得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2. 2.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向本部申請展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 (一)申請表。 (二)原發許可證。 (三)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二、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 (一)申請表。 (二)原核發許可證。 (三)處理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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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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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得請展延,每次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