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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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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或所轄公、私立學校與其附屬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教學、研究之機構。 二、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指由教育機構之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學校附屬醫療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三、共同清除機構:指由教育機構共同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 四、共同處理機構:指由教育機構共同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
  2. 2.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其所由設立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為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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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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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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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或所轄公、私立學校與其附屬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