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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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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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共同清除機構應設置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共同處理機構則應設置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這條法規基於對廢棄物處理過程的嚴格管理要求,確保了專業技術人員的設置和資格認證,從而提高了廢棄物處理的效率和安全性。這也符合了前述參考資料中對於廢棄物處理機構應設置具備一定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定,以確保廢棄物處理業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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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