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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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