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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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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使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專業管理人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機構擔任專業管理人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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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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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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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