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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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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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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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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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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