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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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 三、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 四、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同意書等) 五、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六、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 七、財務計畫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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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共同清除機構籌備單位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需要檢具一系列相關文件,包括申請表、會員名冊、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清除設施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財務計畫書以及其他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舉例來說,關於第五項的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5 條,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應包括相關的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並需提供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以符合申請許可的要求。 另外,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相關規定,一旦核定違反即處罰並制止其營業,因此提供財務計畫書也是為了讓相關機構展現財務狀況及遵守相關法令的能力。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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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