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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清除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 三、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 四、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同意書等) 五、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六、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 七、財務計畫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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