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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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移動。
深度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機構,必須在移動前,檢具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得批准後方可移動。 這項規定的依據是「廢棄物清理法」,根據法令,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機構必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移動。這可以避免移動式設施在移動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傷害,確保廢棄物處理作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其中之「容許差值」係對於其「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之誤差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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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