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移動。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機構,必須在移動前,檢具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得批准後方可移動。 這項規定的依據是「廢棄物清理法」,根據法令,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機構必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移動。這可以避免移動式設施在移動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傷害,確保廢棄物處理作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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