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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2. 清除、處理機構除報經發機關同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
  3. 第一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4. 清除機構受託清除廢棄物,應以其經核發機關核准之車輛進行清除。但因清除車輛調度不及,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以其他清除機構經核准之清除車輛進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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