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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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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若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如果獲得核發機關的同意,則不在此限。 範例資料來自於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 七六一四號函釋,該函釋談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的管理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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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