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若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如果獲得核發機關的同意,則不在此限。 範例資料來自於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 七六一四號函釋,該函釋談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的管理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