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機構應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驗,但受託清除、處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契約書應附有效許可證之影本並記載廢棄物的種類、性質、數量、清除或處理的工具、設備、方法、頻率、相關場所、委託期間、處理機構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地點及數量、因故無法執行契約或其他突發事件的應變措施、配合委託人相關事宜的準則辦理,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舉例來說,若有受託清除處理因颱風或地震等天然災害所產生的廢棄物,無需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且在契約書中應詳細記載上述的各項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