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機構自行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或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應向核發機關申報註銷許可證;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機關申報暫停營運。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6條,清除、處理機構在自行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或未申請展延許可期限屆滿前,應向核發機關申報註銷許可證;如果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則應在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機關申報暫停營運。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5條,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申請等相關規定有詳細說明。例如,許可證有效期間的展延申請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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