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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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清除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 六、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七、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八、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九、公司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但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丙級清除許可證者免附。 十、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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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切結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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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