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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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清除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三、丙級: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 2.處理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 3.第一項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 4.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
- 5.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除擔任設施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外,亦不得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深度解讀
根據我對法規的了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清除機構和處理機構的分級和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根據不同等級和業務量的要求,需要設置不同級別的清除技術員和處理技術員。此外,該法條還明確規定了專業技術人員應該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其他法規所定的專責人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除了擔任設施機構的負責人或主管外,不得從事與污染防制無關的工作。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規定,不同等級的清除機構和處理機構需要根據業務的不同需求來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例如甲級需設置乙級以上的技術員,乙級則需設置乙級以上的技術員,並且定期進行審查和簽章。 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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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