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10 條,執行機關應於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核發檢舉獎金,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台灣法規資料庫: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412號民國99年9月24日 ─ 中華民國廢棄物清理法 第22條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刑事判決民國92年03月27日 ─ 民事訴訟法第95條,72條
- 核名詞
- 案由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