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26
廢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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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等。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受理檢舉之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縣 (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訂定檢舉案件獎勵標準。
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標準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執行機關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民眾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獎金領取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配合檢舉人辦理領取獎金事宜。
執行機關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檢舉獎金案件。
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執行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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