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標準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執行機關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8 條,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標準發給獎金。這意味著檢舉人可以獲得經濟獎勵,以鼓勵民眾積極揭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行為。根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庭釋義,對於違反法律行為的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罰鍰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這顯示了法律系對於相關案例的逐條釋義。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