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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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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標準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執行機關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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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8 條,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標準發給獎金。這意味著檢舉人可以獲得經濟獎勵,以鼓勵民眾積極揭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行為。根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庭釋義,對於違反法律行為的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罰鍰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這顯示了法律系對於相關案例的逐條釋義。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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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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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