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應知會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回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