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應知會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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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應知會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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