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妥善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二、辦理事業廢棄物資源減量,績效優良者。 三、辦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
回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妥善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二、辦理事業廢棄物資源減量,績效優良者。 三、辦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