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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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評選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上一年度之事業廢棄物清理無違反本法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等績效優良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工 (公) 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薦表乙份,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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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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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