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營事業應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公營事業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指定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公營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指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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