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指定機關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款可知,公營事業或其清除處理設施因故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時,需要在滿一個月後的十五天內向指定機關申報。如果指定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則還需要副知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此規定保證了當公營事業或其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業時,各級主管機關都能及時得知情況。 參考資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71 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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