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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1.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指示辦理。
  2. 2.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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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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