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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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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回收、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
  2. 2.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第六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營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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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