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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成為受補貼機構,並納入稽認證管制,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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