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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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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的要求,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包括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貯存方法及設施的說明文件、如果是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則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等。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回收業運作安全、環保,以及順利執行相關業務。 根據法條中對於回收業申請登記時的文件要求,應提供相關設施及作業流程的說明文件,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回收業的合法合規運作,同時也有助於確保環境和公共安全。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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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回收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