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
第七條
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
駁回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