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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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而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在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並且逾期未提出展延申請者應重行申請許可。參考資料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許可的期限以及展延申請的程序,並且對逾期未提出展延申請的後果進行規定。
- 第七條條文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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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