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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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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於到職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2. 2.前項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到職訓練後,設施機構應於前項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3. 3.未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設施機構應依規定辦理專業技術人員之變更或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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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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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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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於到職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