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29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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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或管理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設施機構。因故未能常駐在設施機構者,應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閱。
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
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申請、申報及紀錄書表文件:
(一)確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簽章。
(二)確認有關許可申請文件並簽章。
(三)確認定期監測報告並簽章;監督或確認設施機構委託檢測機構進行之事業廢棄物採樣並簽章。
(四)確認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內容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並簽章。
(五)確認廢棄物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並簽章。
(六)確認書面或網路申報資料。
(七)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並確認簽章。
二、廢棄物清理設備、設施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一)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備查該設施機構之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二)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棄物清除處理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三)管理、維護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備)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錄。
(四)主動以書面向事業報告違反本法之情形及改善建議,並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五)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及宣導事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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