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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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 2.前項各類設施機構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之類別、等級及人數,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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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訓練及資格認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負責。這些專業技術人員在各類設施機構中的類別、等級及人數的設置,則需按照相關法條的公告和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所公告的管理辦法,某廢棄物清理設施機構需要設置一名甲級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兩名乙級以上的處理技術員。這些人員必須經過相關的訓練并取得合格證書,方可擔任該職位。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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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