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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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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之回收、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或積水等情事。 二、經回收、分類之廢容器應依其種類分區貯存,並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 三、堆置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度差不得超過一.五公尺,採廢容器壓縮磚貯存者,各區域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四、貯存場(廠)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廢容器壓縮磚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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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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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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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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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廢容器之回收、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