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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具有防止動物侵入覓食之設備或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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