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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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廢資訊物品係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主機 (含廢主機板、廢機殼、廢電源器、廢硬碟) 、廢監視器、廢筆記型電腦、廢印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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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本案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相關內容,故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及提供相關範例。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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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