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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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資訊物品之回收、貯存、清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不得有拆解之行為。 二、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溢散、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或積水等情事。 三、經分類之廢資訊物品應分區貯存,並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 四、應分區堆置,其堆置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度差不得超過一.五公尺,各區域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五、應貯存於四周設置圍籬之廠 (場) 區,並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廢資訊物品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六、應貯存於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之不透水地面。 七、於運送過程中,應設置防雨水措施,並避免發生溢散、洩漏、掉落、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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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