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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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應先去除電線。 二、含汞零組件及電池應以非破壞方式去除,並應分別貯存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密閉容器內。 三、液晶顯示器 (Liquid Crystal Display) 應以非破壞方式去除,其包覆之液晶不得洩漏,並應貯存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貯存容器內。 四、處理廢監視器時,陰極射線管 (Cathode-Ray Tube) 應先除真空,分離錐管玻璃與面板玻璃,並應收集螢光粉後,妥善貯存於密閉容器內。 五、回收處理後之螢光粉、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處理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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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