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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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資訊物品積體電路 (Integrated Circuit) 板 (以下簡稱 IC 板) 之電容器,其直徑超過一公分或高度超過二公分 (含體積相同) 者,應以非破壞方式去除。 前項經非破壞方式去除之廢 IC 板,應將粒徑粉碎至○.五公分以下後進行金屬與非金屬分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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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廢資訊物品積體電路 (Integrated Circuit) 板 (以下簡稱 IC 板) 之電容器,其直徑超過一公分或高度超過二公分 (含體積相同) 者,應以非破壞方式去除。 前項經非破壞方式去除之廢 IC 板,應將粒徑粉碎至○.五公分以下後進行金屬與非金屬分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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