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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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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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該條款是針對廢資訊物品處理後再生料的回收再利用進行規範,並且強調了分類後的再生料可以交付特定單位進行後續處理。 範例:根據最新的《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生的塑膠再生料,經過分類後可交付給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回收業者進行回收再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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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