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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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貼機構回收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其產出之其他應回收廢棄物,應由該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受補貼機構處理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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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