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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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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變更,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
  2. 2.申請或變更受補貼機構應檢具之文件不合法定程序及格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補正日數不計入第一項審查期限。
  3. 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處理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申請,應辦理現場勘查;受理其他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受補貼機構之變更,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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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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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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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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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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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變更,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