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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受補貼機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以書面方式辦理者,應於准登記為受補貼機構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受補貼機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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