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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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機構管理輔導要點第二點的規定,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的規定,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稽核認證量的相關資料,並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這些資料將作為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的依據。 比如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物品及容器稽查計畫」中的相關規定,稽核認證團體應依法規的要求,彙整相關資料並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以確保補貼費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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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