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之計算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作為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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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之計算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作為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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