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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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貼機構應依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認證手冊配合下列稽核認證作業事項: 一、設置及維護稽核認證設施。 二、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 三、稽核認證表單及相關資料登錄或傳送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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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補貼機構應依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認證手冊配合下列稽核認證作業事項: 一、設置及維護稽核認證設施。 二、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 三、稽核認證表單及相關資料登錄或傳送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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